新华惠添富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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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59
保障利益
新华惠添富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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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本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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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天利万能账户 | 1.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详见释义)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详见释义)和计息天数,计算 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根据保证利率(详见释义)和计 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 价值)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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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关爱金 | 关爱金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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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与现金价值 (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