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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福安百万两全保险

共8项保障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9.5)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见 9.6)、单位公务车或单位商务用车(见9.7)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车门起至双脚均走出车门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 9.8)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双脚均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见 9.9)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均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 9.10)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因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11)的一种或多种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上述 一般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 160%与现金价值(见 9.4)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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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长城福安百万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9.5)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见 9.6)、单位公务车或单位商务用车(见9.7)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车门起至双脚均走出车门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 9.8)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双脚均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见 9.9)期间,即被保险人双脚均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均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的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 9.10)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11)的一种或多种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上述 一般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 160%与现金价值(见 9.4)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无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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