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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升级款)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首次发病,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 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所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参保《复星联合附加 XX2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则同时豁免
    前述期间内该合同应交纳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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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升级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首次发病,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 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所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参保《复星联合附加 XX2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则同时豁免
前述期间内该合同应交纳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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