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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

共4项保障

  • 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 年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 呵护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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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82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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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75

保障利益

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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