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壹号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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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合众壹号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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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同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主合同”指和合众附加 壹号 重大疾病保险同时投保 的合众 壹号 两全保险合同。 以上“已交保险费”指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以上“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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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见释义6.7)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三 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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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费,视为您已经缴纳。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 、解除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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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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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 110%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以上“附加合同”指和合众壹号两全保险同时投保的合众附加壹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上“已交保险费”指本主合同和合众附加壹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以上“现金价值”指本主合同和合众附加壹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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