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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仁医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 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四)类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年度免赔 额)× 给付比例
    年度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本合为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为1万元。公费医疗或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不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对于自确诊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一)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 、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 、救护车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的以下治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治疗,包括 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及住院后三十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 在该保单年度内 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四)类医疗费用,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按以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 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 给付比例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医疗费用: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救护车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的以下治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及住院后三十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医疗费)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项责任 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四 、 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 ,给付比例为60% :
    (一) 如果被保险人 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申请保险金前未通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二)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 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 ,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本条第二、三款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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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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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招商仁和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招商仁和仁医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 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四)类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年度免赔 额)× 给付比例
年度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本合为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为1万元。公费医疗或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不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年度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对于自确诊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一)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 、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 、救护车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的以下治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治疗,包括 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及住院后三十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 在该保单年度内 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四)类医疗费用,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按以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 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 给付比例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医疗费用: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救护车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的以下治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及住院后三十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医疗费)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项责任 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
赔付比例
四 、 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100% ,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 ,给付比例为60% :
(一) 如果被保险人 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 但申请保险金前未通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二)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 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 ,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本条第二、三款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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