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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锦绣前程保险计划

共5项保障

太平洋锦绣前程两全保险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太平洋附加锦绣前程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暂无价格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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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35

保障利益

太平洋锦绣前程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太平洋锦绣前程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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