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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共1项保障

  • 行人交通意外保障 [详细条款]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 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险合同已有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行人交通意外身故,则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我们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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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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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74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行人交通意外保障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 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险合同已有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行人交通意外身故,则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我们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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