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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共1项保障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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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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