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荣耀世家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新华荣耀世家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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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详见释义)及膳食费(详见释义)、住院手术费(详见释义)、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详见释义)和其他住院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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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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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 | 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1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84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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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1.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2. 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身故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