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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共6项保障

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
  • 意外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 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
    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 健康维护金 [详细条款]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与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
人保健康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
  • 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处理:
    1) 被保险人已领取主险合同的意外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未领取主险合同的意外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18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管理服务 [详细条款]
    健康档案
    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建立健康档案,将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信息整理记录,定期收集更新,供被保险人查阅和使用。
    心理成长热线服务
    本公司提供心理成长热线服务,为被保险人就成长问题提供心理咨询。
    就医预约服务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需要本公司 合作医院提供诊断或治疗支持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就医预约服务,包括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的门诊挂号预约、住院预约和手术预约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的门诊挂号、住院和手术三项就医预约服务分别以 2 次为限。
    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详见投保所在地本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产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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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0-15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 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
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健康维护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与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
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处理:
1) 被保险人已领取主险合同的意外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未领取主险合同的意外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18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档案
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建立健康档案,将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信息整理记录,定期收集更新,供被保险人查阅和使用。
心理成长热线服务
本公司提供心理成长热线服务,为被保险人就成长问题提供心理咨询。
就医预约服务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需要本公司 合作医院提供诊断或治疗支持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就医预约服务,包括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的门诊挂号预约、住院预约和手术预约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的门诊挂号、住院和手术三项就医预约服务分别以 2 次为限。
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详见投保所在地本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产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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