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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

共3项保障

  • 意外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 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
    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 健康维护金 [详细条款]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与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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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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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0-15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 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
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健康维护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与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色朝阳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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