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安康保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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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安康保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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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3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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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 2.4.1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30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 现金价值(见 10.7)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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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