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传家C款年金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财富传家C款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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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年金 |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
特别生存年金 | 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55 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55 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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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存年金 |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24 周岁、27 周岁、30 周岁、33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一次关爱生存年金。关爱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6)。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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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 10.8),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65 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