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利年金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长城金利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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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万能账户 | 万能保险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专用账户,即“万能保险账户”。专用账户中的 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
长城金利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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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一、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三、保险单生效时间超过八周年(含第八周年)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之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 3%之和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4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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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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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