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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鑫福来年金保险

共4项保障

  • 生存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0%给付 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 周岁(释义三),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给付 [详细条款]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含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五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祝寿金领取日(释义四)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或全残(释义五)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包含零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释义六)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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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鑫福来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0%给付 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 周岁(释义三),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含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五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祝寿金领取日(释义四)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释义五)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包含零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释义六)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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