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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新随行两全保险

共5项保障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5、10.6)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 全残(见 10.7)
    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见 10.8),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0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9)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见 10.10)事故、 租赁车意外伤害(见 10.1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0 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 10.1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在按照 “2.3.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2.3.2 或 2.3.3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1)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 41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41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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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0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新随行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5、10.6)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 全残(见 10.7)
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见 10.8),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0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9)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见 10.10)事故、 租赁车意外伤害(见 10.1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0 周岁,则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本合同效力终止。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 10.1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在按照 “2.3.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2.3.2 或 2.3.3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1)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 41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41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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