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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8)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健行有奖 [详细条款]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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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保障利益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健行有奖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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