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28天至70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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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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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54 周岁(见 7.3),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54 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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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金 |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 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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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 7.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