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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共5项保障

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
    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
    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
    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祝寿金;
  • 品质养老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 105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品质养老金;首次给付比例为 40%,以后每到保单周年日增加 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 60%。
  • 而立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
    全残(见释义 6.4),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 5 年的,自投保
    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额外给付一倍生存保险金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 5 年的,我
    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含)和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您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暂无价格
  • 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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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70岁

保障利益

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
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
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
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祝寿金;
品质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 105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品质养老金;首次给付比例为 40%,以后每到保单周年日增加 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 60%。
而立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
全残(见释义 6.4),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 5 年的,自投保
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额外给付一倍生存保险金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 5 年的,我
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含)和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您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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