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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5)之和;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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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5)之和;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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