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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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5)之和;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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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