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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

共8项保障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或全残保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 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 自驾车 期间(见7.7)时因 交通事故(见7.8)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外的 公共交通工具(见 7.6)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见 7.3)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 意外伤害(见 7.4)以外的原因身故或 全残(见 7.5),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住院(见 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 180 日为限。
  •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 90日为限。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00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 1000 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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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或全残保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 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 自驾车 期间(见7.7)时因 交通事故(见7.8)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外的 公共交通工具(见 7.6)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见 7.3)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 意外伤害(见 7.4)以外的原因身故或 全残(见 7.5),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住院(见 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 90日为限。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00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 1000 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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