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 年度数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 实际 住院 日 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 同 一 次 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 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180 日。 |
|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60 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