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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共5项保障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 年度数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华夏附加常青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 实际 住院 日 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 同 一 次 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 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180 日。
  •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60 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为限。
暂无价格
  • 20年,30年,至55岁,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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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 年度数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华夏常青藤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 实际 住院 日 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 同 一 次 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 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180 日。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60 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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