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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众康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 医院(见释义 6.7)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 医疗必需且合理(见释义 6.8)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见释义 6.9)、 床位费(见释义 6.10)、 膳食费(见释义 6.11)、 治疗费(见释义 6.12)、 护理费(见释义 6.13)、 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6.14)、  手术费(见释义 6.15)、 救护车使用费(见释义 6.16)、医生费(见释义 6.17)。
    2.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  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肾透析(见释义 6.18)费;
    (2) 门诊 恶性肿瘤(见释义 6.19)治疗费,包括 放射疗法(见释义 6.20) 、化学疗法(见释义 6.21) 、免疫疗法(见释义 6.22) 、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6.23) 、靶向疗法(见释义 6.24)费用;
    (3)  重大器官移植(见释义 6.25)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
    2.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 180 日为限。
  • 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对应给付条件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
    为 60%;其他条件的,给付比例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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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保障利益

合众众康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 医院(见释义 6.7)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 医疗必需且合理(见释义 6.8)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见释义 6.9)、 床位费(见释义 6.10)、 膳食费(见释义 6.11)、 治疗费(见释义 6.12)、 护理费(见释义 6.13)、 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6.14)、  手术费(见释义 6.15)、 救护车使用费(见释义 6.16)、医生费(见释义 6.17)。
2.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  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肾透析(见释义 6.18)费;
(2) 门诊 恶性肿瘤(见释义 6.19)治疗费,包括 放射疗法(见释义 6.20) 、化学疗法(见释义 6.21) 、免疫疗法(见释义 6.22) 、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6.23) 、靶向疗法(见释义 6.24)费用;
(3)  重大器官移植(见释义 6.25)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
2.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 180 日为限。
赔付比例
对应给付条件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
为 60%;其他条件的,给付比例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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