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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百万爱驾两全保险

共8项保障

  • 公共交通意外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8),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但不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自驾车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释义 9)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见释义 10)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见释义 11),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 1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而非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搭乘正常运行中的公共电梯(见释义 13)时,发生运行意外伤害(见释义 14)事故,自运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运行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八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普通身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释义 6)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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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德华安顾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德华安顾百万爱驾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8),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但不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身故/全残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释义 9)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见释义 10)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见释义 11),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 1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而非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搭乘正常运行中的公共电梯(见释义 13)时,发生运行意外伤害(见释义 14)事故,自运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运行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八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普通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释义 6)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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