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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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保障利益
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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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投保人豁免 | 轻症疾病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保险 费 因意外伤害(见 8.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8.4)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8.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8.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7)的,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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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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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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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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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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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7),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 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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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和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只要给付了其中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