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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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保障利益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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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投保人豁免 | 轻症疾病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保险 费 因意外伤害(见 8.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8.4)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8.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8.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于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7)的,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相关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满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