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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7),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
    时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和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只要给付了其中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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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7),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
时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和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只要给付了其中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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