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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乐享百万医疗保险A

共2项保障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A
  • 600万超高保障 [详细条款]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3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一保险事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保证续保 [详细条款]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100 周岁。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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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乐享百万医疗保险A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600万超高保障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3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金额总和×6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一保险事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证续保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10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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