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倍享福保险计划(2017)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倍享福保险计划(2017)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平安倍享福保险计划(2017)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合同同时终止。 | |
异地就诊保险金 | 异地就诊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就诊,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同时还按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给付500元的标准给付异地就诊保险金。 | |
身价保障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平安倍享福保险计划(2017)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三重身价保障 | 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自然灾害共有8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重大自然灾害”释义。(1)地震(2)泥石流(3)滑坡(4)洪水(5)海啸(6)台风(7)冰雹(8)雷击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