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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共5项保障

阳光附加臻逸重大疾病保险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1)专科医生(见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30 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且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
  • 轻症豁免显关爱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
    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
    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70岁、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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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1)专科医生(见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30 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且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
轻症豁免显关爱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
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
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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