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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
    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
    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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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含)至60周岁(含)

保障利益

阳光臻逸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
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
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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