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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计划(鑫享版)+金账户C

共5项保障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鑫享版)
  • 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第1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 Product_7 年金 [详细条款]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29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3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 关爱金 [详细条款]
    关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关爱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
  • Product_7 生存年金 [详细条款]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告知您保险合同账户的具体情况。 

    结算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3.5%),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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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70岁

保障利益

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计划(鑫享版)+金账户C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1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年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29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3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关爱金
关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关爱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计划(鑫享版)+金账户C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年金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告知您保险合同账户的具体情况。 

结算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3.5%),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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