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美利金生终身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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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新华美利金生终身理财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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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从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转入本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2.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用单利凡是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3.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当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4.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从保单账户价值口出申请领取的金额;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嗯,并在该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障利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保单账户价值的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的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做保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合同终止。 |
新华美利金生终身理财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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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期满一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内的20%给付关爱金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年金 | |
长寿金 | 被保险人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长寿金 | |
年年分红金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 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若本合同已附加《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随意领年金》),且《附 加随意领年金》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红利将于保单红利派发之日自动转为《附加 随意领年金》合同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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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日(含)之后,则本公司按本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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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后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