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0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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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的现金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