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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共5项保障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约定给付: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77、88、99周岁三种,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上明。
  • 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30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者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现金额的10%给付。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 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 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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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7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约定给付: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77、88、99周岁三种,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上明。
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30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者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现金额的10%给付。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 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 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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