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7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约定给付: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77、88、99周岁三种,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上明。 | |
关爱保险金 |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30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者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含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现金额的10%给付。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 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 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