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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2017

共5项保障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 Product_7 意外身价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2 [详细条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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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价金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1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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