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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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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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