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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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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8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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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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