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美满尊享养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28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美满尊享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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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护理保险金 | 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起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7.3 原因丧 失日常生活能力 丧 失日常生活能力 7.4 且持续至 观察期 7.5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 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 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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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万能账户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人保健康美满尊享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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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障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的5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7.7)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含利息)的5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人保健康美满尊享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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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健康维护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6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8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 |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金额的5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一次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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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护理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在61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金额的160%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 2)被保险人在61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金额的120%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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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