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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鑫利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平安附加金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平安金鑫利两全保险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第3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每满2周年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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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金鑫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平安金鑫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第3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每满2周年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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