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幸福魔方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幸福魔方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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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太平洋幸福魔方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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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金额及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8岁前);所交保险费*1.05(18岁后)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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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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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基本保额 | (1)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约定给付金额如下:首年按保险金额给付,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给付金额基础上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保险金额的3%。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年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已领取年金总额等于或超过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则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太平洋幸福魔方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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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障)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可选保障)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原因,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