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路阳光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一路阳光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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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阳光人寿一路阳光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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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阳光人寿一路阳光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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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