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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2元*已交费年数 [详细条款]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款5.1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暂无价格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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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2元*已交费年数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分红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款5.1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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