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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福星高照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非意外/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金额+终了红利 [详细条款]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 Product_7 红利 [详细条款]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特别红利。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 Product_7 转换年金选择权 [详细条款]
    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起的任一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转换为年金保险,但所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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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25岁至55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非意外/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金额+终了红利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红利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特别红利。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转换年金选择权 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起的任一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转换为年金保险,但所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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