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真心守护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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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阳光真心守护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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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118%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下,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或月交保险费依据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1.18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