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利两全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平安鑫利两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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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07 |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平安鑫利两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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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