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福年年保险组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国寿鑫福年年保险组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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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年交保费*0.12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
祝寿金 | 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国寿鑫福年年保险组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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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万能鑫账户 |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