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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年金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4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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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7天至70岁

保障利益

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4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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