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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乐享福养老金储蓄保险计划(B)

共5项保障

平安乐享福年金保险(B)
  • Product_7 养老保险金 基本保额*1.1(30年);基本保额*1.1元*计算系数(20年) [详细条款]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

    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见下表)。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取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乐享福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按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第2至第5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5次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取大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加强版)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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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4岁

保障利益

平安乐享福养老金储蓄保险计划(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养老保险金 基本保额*1.1(30年);基本保额*1.1元*计算系数(20年)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

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见下表)。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取大者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乐享福养老金储蓄保险计划(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按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第2至第5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5次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取大者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乐享福养老金储蓄保险计划(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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